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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式三份
寄件人、收件人及郵局各執一份
郵局寄送
至郵局窗口辦理存證信函寄送
法律效力
可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
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寄送的一種特殊信件,郵局會在信函上蓋上日期戳記並保留副本,作為寄件人「已向收件人表達某項意思」的證明。在法律上具有「已為意思表示」的證明力。
適用情境
寄送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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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範例僅供參考,實際信函內容請依您的具體情況填寫。如涉及重大法律爭議,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後再行發函。
了解發函依據,讓您的催告更具法律效力
出租人修繕義務
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
實務意義:房屋設備損壞(非房客人為損壞)時,房東有義務修繕。房客可依此條發函催告,若房東拒絕,可依第 430 條自行修繕並扣抵租金。
承租人自行修繕權
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,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其費用或於支付租金時扣除之。
實務意義:催告後房東仍不修繕,房客可自行委請師傅修繕,費用可從租金中扣除,存證信函即為「催告」的書面證明。
租金遲延催告與終止租約
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之總額,非達兩個月之租額,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。
實務意義:房客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,房東可發函催告並聲明逾期將終止租約,存證信函是啟動法律程序的第一步。
押金返還義務
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之押金,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。租賃關係消滅,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。出租人未依規定返還押金者,承租人得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。
實務意義:租約結束後房東應立即返還押金,若遲未返還,房客可發存證信函催告,並載明逾期將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。
租約期滿後繼續使用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前項情形,原契約之擔保,除由第三人就一定期間所為者外,同為繼續。
實務意義:若房東不希望租約到期後自動續約,應在期滿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不續租,避免形成不定期租約。
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來源
依《郵政法》及《存證信函辦法》,存證信函由郵局蓋戳存查,郵局保存副本三年,可作為「已向對方為意思表示」的書面證明,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據效力。
實務意義:存證信函不等於勝訴保證,但能證明「催告行為已發生」,是啟動後續法律程序(調解、訴訟)的重要前置步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