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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式三份

寄件人、收件人及郵局各執一份

郵局寄送

至郵局窗口辦理存證信函寄送

法律效力

可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

什麼是存證信函?

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寄送的一種特殊信件,郵局會在信函上蓋上日期戳記並保留副本,作為寄件人「已向收件人表達某項意思」的證明。在法律上具有「已為意思表示」的證明力。

適用情境

  • 房東不退押金,催告限期返還
  • 房屋損壞,催告房東修繕
  • 提前終止租約的書面通知
  • 房客積欠租金,催告限期繳納

寄送方式

  • 列印存證信函一式三份
  • 攜帶身分證至郵局窗口辦理
  • 郵局蓋戳後以掛號寄出
  • 保留回執聯作為寄送證明

常見存證信函範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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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範例僅供參考,實際信函內容請依您的具體情況填寫。如涉及重大法律爭議,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後再行發函。

存證信函相關法規說明

了解發函依據,讓您的催告更具法律效力

民法第 429 條

出租人修繕義務

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

實務意義:房屋設備損壞(非房客人為損壞)時,房東有義務修繕。房客可依此條發函催告,若房東拒絕,可依第 430 條自行修繕並扣抵租金。

民法第 430 條

承租人自行修繕權

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,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其費用或於支付租金時扣除之。

實務意義:催告後房東仍不修繕,房客可自行委請師傅修繕,費用可從租金中扣除,存證信函即為「催告」的書面證明。

民法第 440 條

租金遲延催告與終止租約

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之總額,非達兩個月之租額,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。

實務意義:房客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,房東可發函催告並聲明逾期將終止租約,存證信函是啟動法律程序的第一步。

租賃住宅管理條例第 7 條

押金返還義務

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之押金,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。租賃關係消滅,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。出租人未依規定返還押金者,承租人得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。

實務意義:租約結束後房東應立即返還押金,若遲未返還,房客可發存證信函催告,並載明逾期將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。

民法第 452 條

租約期滿後繼續使用
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前項情形,原契約之擔保,除由第三人就一定期間所為者外,同為繼續。

實務意義:若房東不希望租約到期後自動續約,應在期滿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不續租,避免形成不定期租約。

郵政法 & 存證信函辦法

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來源

依《郵政法》及《存證信函辦法》,存證信函由郵局蓋戳存查,郵局保存副本三年,可作為「已向對方為意思表示」的書面證明,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據效力

實務意義:存證信函不等於勝訴保證,但能證明「催告行為已發生」,是啟動後續法律程序(調解、訴訟)的重要前置步驟。

法律資訊免責聲明

本頁面所提供之法規說明僅供一般性參考,不構成法律建議。法律條文可能隨立法修正而變動,實際適用應以最新法規為準。如涉及重大財產或法律爭議,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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