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填寫出租人(甲方)與承租人(乙方)的基本資料,帶 * 為必填欄位。
填寫承辦人身分證字號後,承辦人登入時可查詢此案件,確保只有本人或承辦人能存取記錄
3 日審閱期
依消費者保護法,住宅租賃契約書提供至少 3 日審閱期
押金上限
依法押金最高不超過 2 個月租金
設備點交
交屋時應依設備清單逐一點交確認
簽約前請務必了解您的法定權利
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 30 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最短期間。
內政部公告之「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」明定,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 至少 3 日 之審閱期,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縮短此期間。
本條例第 9 條規定,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提供符合規範之契約書,並確保當事人充分了解契約內容,保障租賃雙方之合法權益。
若出租人未給予法定審閱期即要求簽約,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,相關不利條款對承租人 不生效力。
審閱期實務建議